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02號
- 原告
-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皇
- 被告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3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