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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郭映亞

  • 原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徐建國 被 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4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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