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7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訴訟代理人
- 張盈晴
- 被告
- 聯捷電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剛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7元: 含膳食費1,260元、其他必要輔助器材357元、部分負擔7,865元、掛號費1,440元、診斷證明書580元、接送費用7,385元、看護費用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