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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告
聯捷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7元:
含膳食費1,260元、其他必要輔助器材357元、部分負擔7,865元、掛號費1,440元、診斷證明書580元、接送費用7,385元、看護費用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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