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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蔡汎沂

  • 當事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如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 溫紹茗 被 告 邱如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3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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