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43號
- 原告
-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傳元
- 訴訟代理人
- 江欣樺
- 被告
- 陳旺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