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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 原告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旺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43號 原 告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訴訟代理人 江欣樺 被 告 陳旺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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