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楷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