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張清洲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瑄即愛瑪麗禮服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瑄即愛瑪麗禮服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6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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