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建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雅郁
- 當事人劉璦薇、慶吉門第大廈管理委員會、萬泉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劉璦薇 被 告 慶吉門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鈺雯 訴訟代理人 張末英 余楓 謝承璋 被 告 萬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未送達予萬泉工程有限公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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