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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頡宸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請求支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審理期日,當庭表示欲與原告洽談和解並確認卷內報價單之真偽,惟迄今尚未收到具狀表示意見,為釐清上述疑義及促成和解,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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