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38號
- 原告
-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頡宸
- 訴訟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被告
- 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范成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請求支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審理期日,當庭表示欲與原告洽談和解並確認卷內報價單之真偽,惟迄今尚未收到具狀表示意見,為釐清上述疑義及促成和解,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