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19號
- 原告
- 蘇千棻
- 被告
- 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媛婓
- 訴訟代理人
- 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