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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40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王韻涵
被告
墨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並非在本院之轄區。又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表示:其係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在臺北三創數位墨子科技三創體驗店(臺中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櫃位3樓(R303-8櫃),現場購入行動電源商品(本院卷第39頁),顯見原告購買系爭商品之買賣交易行為地亦非在本院之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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