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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鉅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科名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賢律師
被告
黃俊皓
被告
邵耀德
被告
黃建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王品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案情煩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27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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