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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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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億(原名:王義宏、王品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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