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耀億(原名:王義宏、王品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