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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政益
上訴人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有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表明「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並未記

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請補正之。

本件依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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