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王重鈞
訴訟代理人
張欽傑
被告
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5號)時,提出民事異議狀稱該等債務尚有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核與各該原、正本相符。又被告雖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時,提出民事異議狀稱該等債務尚有爭執(本院卷第15頁),惟並未具體指明債務關係之爭議或提出相關證據以茲為佐,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其空言所辯,自無足採,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0萬元,自屬有據;另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自提示日即民國111年8月2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其聲明僅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4日寄存送達,同年月14日送達生效,送達證書見司促卷第59頁)起算利息,自無不可,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依票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00萬元及自提示日即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0元(即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張清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 支票號碼 1 111年3月5日 100萬元 111年8月25日 UA00000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