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00號上 訴 人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婉萍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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