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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逢春
訴訟代理人
黃彥璋
原告
林文俊
被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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