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 原告
-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逢春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璋
- 原告
- 林文俊
- 被告
-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憲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