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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原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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