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
- 原告
- 陳彥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欣羽律師
- 被告
- 劉宸瑀
- 被告
- 汯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曹晉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及主事務所在新竹縣市,原告主張被告劉宸瑀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和美鎮,本院就此訴訟事件並無管轄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陳明請求優先按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為職權移送,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