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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

原告
郭國攀
被告
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所執有發票日期為110年6月1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支票號碼為NA0000000號支票,是否已為提示,尚代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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