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