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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銘
訴訟代理人
謝雅玲
被告
黃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之601室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2,75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之601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約定租期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於每月15日前繳納(下稱系爭租約)。兩造於112年3月14日租賃期限屆滿後,原告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請被告即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於112年5月3日向臺中市東區公所聲請調解,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又依照系爭租約,如被告不即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原告得按月向被告收取相當於租金1倍之違約金。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系爭租約到期前均有正常繳租,到期後沒有繳租是因為原告不跟被告簽約,原告應該讓被告續租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繳款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卷第23-45、59頁),核屬相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租約於112年3月14日租期屆滿,並無法定延長事由,被告自系爭租約租期屆滿後,自有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是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應屬有據。

(三)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亦有明文。又系爭租約第6條第2項約定「乙方(即被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即將租賃標的物回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騰空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按照房租增加壹倍之違約金至遷讓之日止。」(見卷第26頁)。被告於112年3月14日租期屆滿後,未即時騰空遷讓交還房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該利益依其性質無法返還,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112年3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返還相當於原租金額8,500元之價額。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甚明。本院審酌系爭租約每月租金8,500元,被告於租期屆滿後,未即時騰空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原告所受積極損害與所失利益,通常為租金之收入與租金轉投資之收益,以及被告不依約遷讓交還,致原告需耗費勞力、時間、費用追討與喪失其他利用機會等不利益,因認原告除按月請求租金額1倍之不當得利外,另按月請求租金額1倍計算之違約金,顯屬過高,應酌減為得按月請求租金額0.5倍之違約金方為適當,則原告自112年3月15日起每月得請求之不當得利、違約金金額共12,750元(計算式:8,500元×1.5=12,75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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