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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周慧媛
訴訟代理人
林明鴻
被告
神仙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麟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主張已合法催告原告違約改善之情形,惟依卷內LINE對話紀錄所示,兩造於000年0月間已就原告何時停業達成共識(見支付命令卷33至34頁,本院卷第79頁),則在此日期之後之催告是否仍有契約上之效力,容有讓兩造辯論之必要。另被告以原告違反競業條款主張違約金,原告則辯稱於同址所設立之迷客夏加盟店非新店,被告於原告設立神仙草加盟店員林店時已知悉此事,原告並無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等語,被告就此並未回應,是否構成視同自認,亦有請兩造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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