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37號
- 原告
-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以1 12度中補字第166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是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