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蔡佳龍
- 原告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金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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