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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黃玉婷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告
元百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即蕭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本案支票簽立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尚未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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