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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被 告
黃聖舒(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黃啓倫(即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聖舒、黃啓倫為被告黃超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超群於原告起訴後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其子女黃聖舒、黃啓倫,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爰裁定由黃聖舒、黃啓倫承受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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