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陳學德
- 原告周子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子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8,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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