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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吳怡諮
被告
樺鐠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於桃園市○○區○○路0號,業據原告自陳,並有卷附之被告公司資料可稽(原證4),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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