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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盈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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