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 上訴人
-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盈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