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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上訴人
即原告
邱文豐即鼎盛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32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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