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王怡菁
- 原告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文豐即鼎盛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32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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