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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正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邦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告
龍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如附表所示支票6紙向原告借款,詎被告未依約付款,爰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提示日  (民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10.12.27  112.01.30  112.02.28  112.03.30  112.04.30  112.05.30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   50萬元  AH0000000  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   未提示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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