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狄龍
吳宿涯
廖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3,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