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博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廉
被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凱廉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即民國113年5月1日由張淑蘭變更為周凱廉,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命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凱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