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棟
- 被告
- 呂永昌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