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97號
- 原告
- 順景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被告
- 竣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松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10日針對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建物與建案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被告應負責請領上開建案之建築執照供原告使用,原告並於109年6月30日開立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投資金支票交予被告兌現在案。惟系爭協議成立後近2年,被告仍未取得建築執照,迭經原告催請履行,否則解除系爭協議,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支票、律師函、本院公證處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