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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吳偉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被告
許晋樺
被告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陳報學歷、工作、收入及名下有無不動產、汽、機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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