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 原告
- 台灣電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士元
- 被告
-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騰蛟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亦設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