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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台灣電驛科技有限公司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13號原 告 台灣電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元 被 告 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蛟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法定代 理人之住所亦設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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