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 原告
- 高子濬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被告
- 興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士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萬1840元(即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2萬1840元及第二項前段之車輛價金為5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至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被告返還車輛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460元,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