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 原告
-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江昆洲
- 訴訟代理人
- 余存富
- 原告
-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聰
- 法定代理人
- 范邵婷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56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