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林瑪莉、林世聰、范邵婷
- 原告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江昆洲 余存富 原 告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法定代理人 范邵婷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56元,應 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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