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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林世聰、范邵婷

  • 原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江昆洲 余存富 原 告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法定代理人 范邵婷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456元,應 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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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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