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沈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未於書狀載明本件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爰命原告具狀陳報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份數。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