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 原告
- 沈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未於書狀載明本件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爰命原告具狀陳報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份數。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