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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敬恒律師
設苗栗縣○○鄉○○村○○街0號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5樓之1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萬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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