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吳曉芳、蔡政益
- 原告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曉芳 原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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