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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吳曉芳、蔡政益

  • 原告
    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曉芳 原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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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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