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4號
- 原告
-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星章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林宜沛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4號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林宜沛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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