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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祐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世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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