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蔡朝啓
- 原告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泗龍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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