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93號
- 原告
- 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宥驊
- 被告
-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業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