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呂冠毅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353號 原 告 呂冠毅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112年4月1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到期日為122年4月18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巫惠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