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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法定代理人
劉志吉
被告
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

上原告因返還車輛事件,對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起訴。

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應以車

輛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資料,同型同年份之車輛售

價約在新臺幣(下同)59.8萬元至55.8萬元間,取其平均值約為

578,000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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